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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5 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5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相關法律條文 - 游離輻射防護法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