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6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