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7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為三十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