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50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 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 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 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 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