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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 Article 3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 3 條|消費者保護|法律|施行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終改正: 2015-06-17

内容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関連法規条文 -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 消費者保護法 - Article 2(第 2 條)
  • 公路法 - Article 63(第 63 條)
  • 消費者保護法 - Article 1(第 1 條)
  • 消費者保護法 - Article 4(第 4 條)
  • 消費者保護法 - Article 5(第 5 條)
  • 消費者保護法 - Article 6(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