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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內容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 8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第 9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