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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內容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相關法律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7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第 9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