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7-1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