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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71 條

關稅法|第 71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內容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但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內予以增減。增減稅率或數量之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項增減稅率或數量之貨物種類,實際增減之幅度及開始與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關稅法-第 84 條(第 84 條)
  • 關稅法-第 67 條(第 67 條)
  • 關稅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關稅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關稅法-第 72 條(第 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