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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72 條

關稅法|第 72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內容

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者,得分別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 前項額外關稅於該貨物之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應以海關就該批進口貨物核定之應徵稅額為計算基礎;於該進口貨物之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應以海關依本法核定之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之差額為計算基礎。其額外關稅之課徵,以該二項基準所計算稅額較高者為之。 第一項關稅之提高、關稅配額之設定或額外關稅之徵收,其課徵之範圍、稅率、額度及期間,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關稅配額之實施,依第五條第二項關稅配額之實施辦法辦理。

引用法規

貿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關稅法-第 84 條(第 84 條)
  • 關稅法-第 67 條(第 67 條)
  • 關稅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關稅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關稅法-第 71 條(第 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