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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69 條

關稅法|第 69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是平衡稅與反傾銷稅課徵範圍的界線規定。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課徵上限為: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課徵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條件、調查、認定、意見陳述與案件處理程序等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內容

前二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 有關申請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案件,其申請人資格、條件、調查、認定、意見陳述、案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常見問題 FAQ

什麼是「損害中華民國產業」?

依本條第一項,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平衡稅與反傾銷稅的課徵有上限嗎?

依本條第二項,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

課徵範圍與稅率由誰決定?

依本條第三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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