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45-5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