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 for Encouragement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第 3 條|交通通用|Ley|En vigor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Última modificación: 2015-06-17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