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41 條|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其實際營收、支出與原核定財務計畫所載營收、支出之差距達一定標準者,得報請或逕由原主管機關調整其權利金之繳納額度。 前項差距標準與權利金調整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