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42 條|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取得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其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資產、設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