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45 條|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期限屆滿時,應將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予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