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 51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