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 52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