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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 56-6 條

鐵路法|第 56-6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交通部鐵道局應就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 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交通部鐵道局認有必要者,得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 交通部鐵道局對前二項檢討或調查結果,如認有應改進事項者,應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其違失事項涉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裁處;其違反鐵路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鐵路機構對其內部相關人員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 鐵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配合交通部鐵道局檢討或調查需要,提出說明、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置鐵路安全報告系統提供鐵路從業人員提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 鐵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鐵路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鐵路法-第 56-1 條(第 56-1 條)
  • 鐵路法-第 56-2 條(第 56-2 條)
  • 鐵路法-第 56-3 條(第 56-3 條)
  • 鐵路法-第 56-4 條(第 5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