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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 61-3 條

鐵路法|第 61-3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交通部依前二項規定會同審查或審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鐵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鐵路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鐵路法-第 56-1 條(第 56-1 條)
  • 鐵路法-第 56-2 條(第 56-2 條)
  • 鐵路法-第 56-3 條(第 56-3 條)
  • 鐵路法-第 56-4 條(第 5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