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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 61-4 條

鐵路法|第 61-4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必要時,轄區內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前項行為有損害鐵路設施或危害行車安全者,申請人、承造人、起造人、監造人及實際行為人,應負連帶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 鐵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鐵路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鐵路法-第 56-1 條(第 56-1 條)
  • 鐵路法-第 56-2 條(第 56-2 條)
  • 鐵路法-第 56-3 條(第 56-3 條)
  • 鐵路法-第 56-4 條(第 5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