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6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