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way Act|第 61-1 條|公路|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วันที่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9999-12-31|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25-12-19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