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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64 條

公路法|第 64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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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公路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公路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公路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公路法-第 60-1 條(第 60-1 條)
  • 公路法-第 61 條(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