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66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