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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71 條

公路法|第 71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 公路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公路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公路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公路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
  • 公路法-第 72 條(第 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