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 43 條|郵政|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