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 45 條|郵政|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