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3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