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5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