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10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