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41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