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44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