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45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請求遷移線路者,應檢具理由,向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以遷移。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損壞電信設備者之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損壞賠償負擔辦法所定之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