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7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