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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 56-1 條

電信法|第 56-1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內容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法

  • 電信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電信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電信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電信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電信法-第 60 條(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