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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 58 條

電信法|第 58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內容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法

  • 電信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電信法-第 56-1 條(第 56-1 條)
  • 電信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電信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電信法-第 60 條(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