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57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