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8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