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42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船舶所有人於船舶登記後,遇有船身型式、佈置或容量變更,或察覺丈量及噸位計算有錯誤時,應申請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其由航政機關發覺者,應由該機關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