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44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船舶丈量之申請、丈量、總噸位與淨噸位之計算、船舶噸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丈量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