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48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