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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第 93 條

船舶法|第 93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罰則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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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法-第 90 條(第 90 條)
  • 船舶法-第 91 條(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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