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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第 90 條

船舶法|第 90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船舶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載客小船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品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船舶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載客小船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品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法

  • 船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船舶法-第 89 條(第 89 條)
  • 船舶法-第 89-1 條(第 89-1 條)
  • 船舶法-第 91 條(第 91 條)
  • 船舶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船舶法-第 93 條(第 9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