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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第 89-1 條

船舶法|第 89-1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 二、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 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船身未具備該項所定標誌。 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塗改、隱蔽標誌。 五、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實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 前項情形,航政機關得令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必要時,得洽請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通知及執行;其進港及停泊期間所需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負擔。 前項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之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 二、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 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船身未具備該項所定標誌。 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塗改、隱蔽標誌。 五、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實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 前項情形,航政機關得令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必要時,得洽請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通知及執行;其進港及停泊期間所需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負擔。 前項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之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法

  • 船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船舶法-第 89 條(第 89 條)
  • 船舶法-第 90 條(第 90 條)
  • 船舶法-第 91 條(第 91 條)
  • 船舶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船舶法-第 93 條(第 9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