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95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