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99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同一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有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或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行為,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