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9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