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8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 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 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公務碼頭;其租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