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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商港法-第 8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6-02-04
📋
條文摘要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 商...
📝 內容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
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
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公務碼頭;其租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
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公務碼頭;其租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