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6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